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12331
- 机关作风投诉:0772-2628780
- 政务公开举报:0772-262878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柳)食药监食罚〔2018〕1号(点击查看) | 柳州市高新区鑫旺角大酒楼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腊肉案 | 柳州市高新区鑫旺角大酒楼 |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206600119858) | 谢立新(负责人) | 当事人采购腊肉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18年3月22日 |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8日 |
版权所有: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0772)2628780    2628789(传真)    邮编:545006    电子邮箱:lzsspypjdglj@163.com
桂ICP备06008126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78号 网站标识码:4502000040